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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为15万亿私募基金立新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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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突破15万亿元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重磅监管新规。

证监会9月11日消息,日前,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

证监会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证监会指出,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一、私募开展业务前要先完成备案

《若干规定》首先表明新规适用对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同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解读:新规重申了备案登记跟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关系,没有备案的不能做私募募资、管理等业务。

二、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要带“私募基金”字样

《若干规定》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解读:现实中有些公司假借私募名义去募资,混淆视听,欺骗投资者,让其以为是正规机构。这次监管要求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做私募的应该让投资者明确其业务。私募基金业务是专属的,不得随意乱用。

三、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要在同一省级行*区域内

《若干规定》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区域内。

解读:现实中存在私募异地经营的情况,注册地和实际展业的地方不一致,尤其是跨省的那种,会造成私募纠纷的属地监管等问题,比如有些私募注册在偏远地方,但办公在北上深,这些情况还不少。

四、不得从事民间借贷、场外配资等业务

《若干规定》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解读:我们看到现在有些机构借私募之名搞民间借贷、场外配资等业务,这些都是有问题的。所以,在业务范围上,监管要求私募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五、严禁私募出资人循环出资等行为

《若干规定》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解读:现在有些私募为了隐蔽其实控人,设立层层出资结构,股权关系搞得非常复杂,底下有很多马甲公司,却要搞得互相之间没有关系,以便去募资。还有些私募母子公司相互出资,出资循环,放大关联公司之间的资本金,但容易导致实控人混淆等问题。所以,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六、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要说明设立的必要性

《若干规定》表明,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解读:现在有些私募搞集团化经营,底下有很多子公司,阵仗很大,多渠道募资,容易给投资者造成错觉。所以,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七、强调合格投资者要求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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